关于构建新型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探析

点击数:123 | 发布时间:2025-05-19 | 来源:www.xjrppd.com

    1引言

    依据工业和信息部有关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超越1000万户,占比超越99%;中小微型企业创造的最后商品和服务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交税收约占国家总税收的50%,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职位。然而,中小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和持续进步能力却得不到非常不错的保障,尤其是在筹资服务范围。现在,国内中小微型企业间接筹资的比率高达98%,但在以商业银行为最主要筹资途径的间接筹资体制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在商业银行全部信贷余额中的占比还不足25%,中小微型企业股票、债券发行等方面的筹资能力更为不及。因此,在以五大商业银行,外加沪、深两大交易平台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下,怎么样构建积极支持和服务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新的金融体系,是一项关系到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课题,值得大家不断拓展持续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2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支持建设的近况

    2.1直接筹资途径不通畅。

    2.1.1 中小微型企业上市门槛较高。

    根据原《公司法》、《证券法》(下称“两法”)的需要,企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的股东人数不能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国家虽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微型企业板,但上市要求有哪些与主板的需要相同,仅在企业规模、资产数目及股本总额等方面审核尺度相对放宽。依据2006年《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规定,企业上市需要是近期3个会计年度净收益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越人民币3000万元。近期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越人民币5000万元;或近期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越人民币3亿元。
    2009年中国证监会成功推出了创业板,但从运行状况来看,上市的企业均为已成熟的公司,远不可以解决中小微型企业筹资难这个常见性的问题。

    2.1.2 中小微型企业发债困难程度较大。

    据两法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是:股份公司净资产高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且近期3年平均可分配收益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累计发债总额不能超越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不能超越整个项目所需资金的20%、技改项目所需资金的30%。同时,因为中小微型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缺少合适的担保机构,财务规范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专业评级机构队伍远未形成等,单个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债无论法律法规操作层面,还是在市场运作方面的条件均不成熟。

    2.1.3 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滞后。

    对主板、中小微型企业板及创业板前述内容已有描述,这里就不累述了。
    2001年国内成立了三板市场,但直到2006年初才正式对中小微型企业开放,至2009年2月仅有51家企业挂牌买卖。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现在,国内IPO储备企业共有2000多家,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400多家,上报各省证监局700多家,根据现在的发行步伐,再有10年都发不完;另外还有其它完成股改的企业1000多家。从产权买卖市场不发达,全国统一市场远未形成。据统计,国内现有各类产权买卖机构超越260家,一个省多家,一个市多家,甚至一些不可能有太大买卖量的小市小县城也成立了产权交易平台,各自为政,互不隶属。除此之外,国内到今天尚未打造专门的国际板,很多企业不能不远涉重洋寻求国外上市。

    2.2间接筹资途径不发达。

    2.2.1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投放机制约束。

    国内大多企业都是过去改制进步而来,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曾有过逃废银行债务的污点,致使银企之间信用关系紧张,银行恐贷、惜贷现象突出,大部分银行在贷款政策上都采取“一刀切”以保护资金运行的安全性,银行无论大小,经营理念和方案无不“很大恶小”。这使得一些后起的经济体(如高科技、高成长性、新型商业模式的经济组织)和新生的金融需要,因为缺少相应的信用载体和规范地支撑,不可以与银行信用形成有效的对接,致使信用供应求购脱节,很多极具进步潜力的企业没办法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市场效率低下。社会信用缺失,资金市场失灵,带来最大的恶果就是企业筹资本钱过高,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严格控制和实行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放贷政策。

    2.2.2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数目少。

    国内现有些政策性银行与中小微型企业筹资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依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如在贷款条件中需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原则上在30万USD,出口买方信贷需要合同金额高于200万USD,而中长期信用保险的受理条件是出口产品是机电商品、成套设施等资本性货物或高新技术商品等等;中国农业进步银行从定位来讲,很难将政策性银行的优势覆盖到广大的中小微型企业;而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已经转型为商业银行。现在,国内一些学者和专家纷纷对设立地区或全国政策性中小微型企业银行给予了厚望,但这种机构的设立尚处在理论探讨中。

    2.2.3 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

    国内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虽早在1992年就萌发,近年来,尤其是在《中国中小微型企业促进法》颁发以来,各级政府纷纷加快了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成效并不理想,主要表目前以下方面:一是担保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担保机构行业规范、自律和协作程度不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形成,担保机构与银行业之间担保责任风险的分担,省、市、县担保机构内部再担保机制建设及与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外部风险分散途径建设尚未形成有效的衔接;三是企业诚信不高,信用中介机构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下;四是缺少专人担保职员,全国统一的担保业务从业职员上岗资格认证规范尚未打造。

    2.3风险投资市场发育不够。

    因为中小微型企业具备规模小,资本金少,持续革新能力弱,营运管理水平低等特征,企业运行风险较大,对防范和解决风险的需要较大。但国内风险投资市场进步经历较短,市场总量和规模偏小。
    1985年,中国新技术创业加盟企业的成立,标志着国内风险投资由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向实践运作转变。
    1998年,国内风险投资开始起步。经过十多年的进步,国内风投机构集资能力大幅提高。据CVCRI 统计,2009年机构/基金募集的风险资本额为963.29 亿元人民币,是2003年的26.02倍,平均每家机构/基金募集的风险资本规模达7.08 亿元人民币,是前者的14.45倍。但与海外相比,如美国2007 年风险投资公司共筹资347亿USD,国内风险投资机构的筹资能力看上去不足。在投资规模与项目上,2009年国内风险投资总额为316.64 亿元人民币,共投资了689个项目。美国2007年风险投资总额为294亿USD,投资项目多达3813个。

    3建设中小微型企业新型金融支持体系的什么时间建议

    3.1健全政策法规支持体系。

    3.1.1 拟定中小微型企业资金扶持管理方法。

    省、市和县级政府可设立中小微型企业进步专项资金,或本级财政每年根据肯定比率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创业、革新和市场发展,支持企业专业化、产业化和集聚化进步,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人才引进、信息建设等软环境建设服务。省,有条件的市级政府可设立创业加盟引导基金,或以参股或以提供筹资担保等形式扶持创业加盟企业的进步。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可以为投资或参股中小创业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创业加盟公司,给予政策扶持和肯定的风险补偿。

    3.1.2 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进步。

    大力进步政策性中小微型企业银行,以弥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数目的不足。该类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主如果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筹资服务;各级政府应在财政和税收上给予扶持,金融主管部门对其不好的资产应有特殊的政策或容忍度;在网点建设上,应降低政府环节的审批,以便捷经营为原则,允许有条件的银行建设跨区域,乃至全国性营业网点。鼓励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与保险公司等机构拓展金融革新,结合地区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特征和需要,开发出一系列多样化的金融商品,为企业提供产品买卖、筹资担保、兼并重组、风险防范等很多范围的服务。推进金融机构简化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手续、审批程序和缩短筹资时间,提供更多灵活性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3.1.3 颁布企业改制上市扶持政策。

    对企业因改制上市而新增的税费,土地储备,新上项目,兼并重组、历史遗留问题等一系列经营活动予以打折和扶持;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和各级产业引导基金,拟定拟上市企业财税和地方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各类资金参与企业股改上市;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内外资创业加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民间资本、保险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项目投资,创业企业研发投入、财务管理、改制辅导、策略投资等范围的活动。

    3.2打造信用担保体系。

    3.2.1 大力进步信用评估机构。

    信用评估是信用担保服务业进步的要紧环节。各级政府要合理规划,引导和鼓励外部信用评估机构进驻并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当地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拓展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评估专门业务;积极引入专业的、一流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结合当地中小微型企业信贷特征,探索和打造科学的可量化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成立信用评估行业协会,积极整理资源,培育和促进当地区信用评估服务业的进步;完善担保企业评级、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等服务体系。

    3.2.2 开发企业诚信数据库。

    打造企业外部征信规范,县级以上政府应大力推进中小微型企业诚信数据库建设,将信用寻求、信用评价、诚信档案、失信惩处等纳入企业诚信规范建设。各级财政、工商、质检、环保、税务、安检、公安、海关、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数据库建设提供基础资料,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银行与担保机构应全力配合。打造诚信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推进地区中小微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3.2.3 打造信用担保和再担保市场。

    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途径上,中央和市级以上政府要将中小微型企业信贷资金纳入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政府在资金的供给上要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以保证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途径的稳定性,推进担保业务的正常拓展;引导银行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合理确定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责任分担比率,海外二者分担比率范围在50%至85%之间;加大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控、运行管理、资信等方面的建设,逐步放大担保资金倍数,促进担保业务的广阔进步;拓展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贷款长期业务,海外一般都在2年以上,美国最长达到了17年之久。

    健全再担保市场体系。建议设立地区性中小微型企业再担保机构,如按地域划分:成立东北、华北、西南等片区再担保公司,由中央财政、国家政策性银行、辖区内各省级政府等一同出资组建,重点扶持域内省和地市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省级政策性主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与重点政策性担保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信用支持、规范建设、人才培养等多种方法,着力提高地市级政策担保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担保实力,逐步向县一级延伸,促进地区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迅速形成与进步,进一步增强对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借助保险公司转移担保风险的新路径。

    3.3加强资本市场借助。

    3.3.1 积极引导企业改制上市。

    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借势资本市场,达成资本经营与产业经营双轮驱动,各级政府应做好三个层次的工作:一是打造完善企业上市工作组织。现在,国内东部沿海省份及大多数的市、县都专门设立了金融办或上市办或证券办(下称“上市主管部门”)作为区域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主管部门,有些还成立了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含发改、国土、财政、税务、环保、工商、海关、安监等职能部门。二是颁布上市扶持政策。该部分内容前面已作了相应陈述,故不再赘述。三是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要拓展专题培训,力邀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辅导会,开设证券市场产生和演进的经历、证券市场与国家经济、证券市场与企业进步等专题栏目,提升各级党政领导,上市主管部门和企业家对证券市场及拓展资本经营的重要程度的认识,消除企业上市的认识盲区、误区,增强服务企业上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搭建上市平台,组织当地企业赴外地上市公司考察学习,亲身体验企业上市带来的积极影响,借鉴出色企业成功上市的宝贵经验;组织企业参加不同层面的上市业务对接峰会,推广会,为企业提供更多与境内外保荐机构(投行),策略合伙人,PE与VC等,拓宽企业上市的途径;要拟定上市专门人才引进计划,颁布有关的打折政策,如安家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鼓励和引导上市专门人才的流入;大力培育和进步风险投资市场,探索产权市场与三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有效对接模式,畅通各种资金的退出途径。

    3.3.2 探索中小微型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

    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债券(下称“03高新债券”)首开中小微型企业集合发债模式,不同高新区的12家企业使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的方法,发行3年期总额为8亿元的企业债券。迄今北京、深圳及大连运用该模式从市场筹筹资金近20亿元,30多家里小企业从中受益。该模式与企业债券发行没本质上有什么区别,但与之相比有如下特征:(1)统一组织,多个主体集合为一个发债主体。一般是由地方中小微型企业主管部门(或中小微型企业局)牵头组织,拟发债各中小微型企业集合、捆绑发行。(2)各企业自行确定发债额度。(3)使用集合债券的形式,即便用统一的债券名字,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它的优点在于利于打破单个企业债券筹资难的壁垒,拓宽了企业筹资的途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中小板ETFIPO筹资途径;也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本钱,合理安排股权与债权比率;同时,企业还可以因此而享受“税盾”效应带来有哪些好处。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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